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我国A 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 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9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6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所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有下列单证不符:(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2)正本提单由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㈠《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㈡《UCP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㈢《UCP500》规定,信用证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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