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06年6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出资17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对乙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符合规定。 (2)甲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提供,甲出资17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