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15年6月,我国某公司应德国某公司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汉堡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汉堡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2015年7月25日。德国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行情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已成立并赔偿德国公司而告结束,从而使我方损失约25万元。 试评析该案。
答案
√ 此题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两个规定:一是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该题中,双方约定的总投资额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符合规定。二是出资比例的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此题中,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外方的出资为70万美元,高于最低限额,即220×25%=55(万元),因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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