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情形1: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张某一天中午去饭馆吃饭时正遇两伙人因琐事斗殴。尽管是下班时间,但作为警察,张某还是准备干预斗殴。斗殴的人发现警察抽抢而来,纷纷逃跑。张某拎枪追去,不慎被饭馆中的桌腿绊倒,摔在地上,握枪的手也碰到地面致使子弹走火,打在水泥地上,反弹后打在一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 受伤的王某欲寻求赔偿,但张某说自己在执行公务,执行公务的责任应当归属于他所在的行政机关,而不能由他来承担责任。而张某所在的铁路分局领导却认为此损失不应由铁路公安分局来赔偿,理由是:其一,张某是在下班时间,并非在工作时间,执行公务应是上班时间,公安分局不能对张某24小时内的所有行为负责;其二,张某是铁路警察,而此事发生于饭馆内,其行为不在职权管辖地域范围之内,借用铁路上的行话讲,“铁路警察你管不到那一段”。总之,只有在上班期间管铁路上的事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张某及铁路分局各执一词,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铁路分局赔偿。 情形2: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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