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1 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2017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19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案
1.监理工程师只对监理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在该案例中,施工图纸设计的问题虽出现的施工阶段发现,但是图纸的问题在设计阶段就已存在,图纸的质量不是监理合同的监理范围,业主没有委托设计阶段监理,图纸有问题,监理没有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组织施工图会审,目的是发现设计问题,把问题消灭在审图阶段,以免给业主带来更大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纸的会审,不能免除设计院对图纸质量的责任。图纸有问题,监理没有责任。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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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案中,A是发包人,B是总承包人,C、D是分包人。(2)本案中B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其与CD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是无效的。(3)对工程质量问题,B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CD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A承担责任。B、C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违反了《建筑法》29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C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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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案中,A是发包人,B是总承包人,C、D是分包人。(2)本案中B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其与CD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是无效的。(3)对工程质量问题,B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CD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A承担责任。B、C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违反了《建筑法》29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C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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