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简答题二: 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和适用要件。
答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ion)源于英美法,英美法系国家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始终被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的现象,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受到挑战。为了对此加以规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一般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法律、攫取利益而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对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是:①是对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节,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维护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性。②公司业已取得法人资格。③既可以由公司债权人提起,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④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是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具体有以下类型:①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②利用法人人格规避约定义务或侵权义务。③公司资本金不足,或虚假出资。④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即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在债权人看来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难以区分。如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姊妹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公司集团内部各个公司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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