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知名作家兼书法家钱某于2006年1月15日去世,其生前曾与友人张某书信频繁,写给张某的手书信件有56封,内容除了日常问候外,还涉及二人对文学创作和人生的感悟、游历时的趣事描写,以及对当时社会热点的意见,往往见解独到、字体俊秀。这56封手书信件原稿均由张某保存。 2009年6月18日,张某亦去世,这56封手书信件原稿由张某的儿子张元继承。 2016年12年20日,张元将这56封手书信件原稿委托北京某拍卖行,拟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消息传出,钱某的妻子和儿子知道后,书面致函该拍卖行和张元,反对将这些信件原稿进行拍卖,拍卖暂时中止。但鉴于预展拍卖标的,印刷拍品图录是拍卖的必经流程,因此,拍卖行已经通过新闻发布会方式,向意向性买家、媒体记者展示了这批信件原稿,并提供了拍品图录。其中,意向性买家李某擅自将拍品图录上的信件原稿照片上传至自己的QQ空间,并设置密码,仅 “自己可见”。 问题: 1. 这56封手写信件是否作品?如系作品,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 2. 这56封手写信件如果构成作品,其著作权应归
答案
依据《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以意思表示一致(要约、承诺)为要件。1. 甲4月1日的信件可能构成要约。有效要约应该具备的要件有:(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应当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内容具体确定,即包括了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事项(《合同法》14条);(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14条);(5)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在本案中,甲发给乙的信是特定人对希望订立合同的人发出,满足上述第(1)(2)要件。该信件包含当事人、标的、价款,内容具体确定,满足第(3)要件。从受领人角度看,该内容具备拘束意思,表明了甲愿意受到约束的意思,符合第(4)要件。该要件到达乙处,满足第(5)要件。因此,甲4月1日的信件构成要约。2. 乙4月15日的承诺函可能构成承诺。承诺的要件是:(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当向要约人进行;(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30条第1句);(4)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合同法》第23条第1款);(5)承诺原则上必须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6条第1款)。在本案中,乙是受要约人,对甲的信箱投递承诺函,满足第(1)(2)要件。该函件为承诺函,内容可认为与要约一致,满足第(3)要件。依据《合同法》第23条第1款,承诺应当在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依据《合同法》第20条第3项,要约失效,承诺也无法生效。在本案中,要约载明的期限为4月15日前。乙投递的承诺函,进入了甲公司的信箱,可认为进入甲的支配范围,甲有了解的可能性,可视为到达。但是,到达时间应该以可合理期待甲了解的时候为准。因此,到达时间应该是4月16日上午,超出了承诺期限。此处没有《合同法》第29条的适用,第29条的适用要求承诺通常可以及时到达但由于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事由而意外迟到,本案中的承诺函并非意外迟到。因此,乙4月15日的承诺函不构成承诺。3. 乙4月15日的承诺函可能构成反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即使认为乙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亦属于必然迟到的承诺,可类推该条。另外,依据前述的要约要件,乙的承诺可解释为“仍愿意以50万元购买该作品”,内容具体确定,有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已经到达甲处,符合要约。因此,乙4月15日的承诺函构成反要约。4. 甲的留言是否构成承诺?依据《合同法》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甲表示价款为100万元,显然属于对价款的实质性变更,不符合上述的承诺要件,不构成承诺。因此,由于甲、乙并未形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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