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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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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自2019年4月1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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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财税海关〔2019〕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2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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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财税海关〔2019〕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2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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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自2019年4月1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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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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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递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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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递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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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此之前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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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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