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 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 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 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 (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 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案
不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本合偿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业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https://lstatic.shangxueba.com/sxbcn/h5/images/tips_org.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