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案例分析 1997年5月22日,江阴市某商城向江阴保险公司投保并填写投保单,以商城二区、三区营业房屋和屋内财产投保,保险金额为350万元,保险费为 8750元,保险责任期限为自1997年5月23日起至1998年5月22日止。其中,二区营业房屋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屋内财产保险金额为50万元。次日,商城提出保险费延至1998年3月底交付,保险公司口头同意后,向商城开具了8750元的保险费收据,并填写保险单,保险单由保险公司保存。 1998年 3月20日上午,商城二区营业房屋因被大雪压塌,压死 2人,压伤 5人,直接经济损失285万元。由于保险公司坚持保险合同未成立,商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辨称:我公司没有向商城出具保单,商城未与我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填写投保单只是申请投保的意思表示,不等于保险合同成立,商城没有权利要求我公司赔偿;商城未履行缴纳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保险人开具的保险费收据,是收取保险费的一种方式;投保人在拒缴保险费后,企图以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得利益,其行为违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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