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境内及来源于A国、B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国内适用优惠税率15%
(一)
某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境内及来源于A国、B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国内适用优惠税率15%(地方所得税免征)。A国所得税税率为40%(自2003年起该国税率下调50%)。2005年来源于B国的所得25000元中,其中利息5000元和特许使用费4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40%;生产经营所得16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35%,A、B两国税款均已缴纳。(该企业境外所得税采用限额抵免法)
单位:元(人民币)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境内所得
100000
75000
125000
5000
75000
A国所得
50000
75000
25000
100000
75000
已在A国缴纳的税款
20000
30000
5000
20000
15000
B国所得
25000
已在B国缴纳的税款
9200
要求:28.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该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应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