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为了提高工人的积极性,发行了公司内部职工股。2006年,为了吸
问题:
1.甲公司决定将李某等5人的股份本金连同当年利息一并退回的做法是否合适?有无法律依据?
2.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否决定解散公司?董事长赵某向人民法院的起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3.股东会在2007年11月才成立清算组的做法是否正确?假如甲公司一直不肯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4.假如公司股东会持有44%表决权的股东认可了董事长赵某的意见,持有30%表决权的股东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另有持有26%表决权的股东对是否继续经营拿不定主意,因而陷入僵局。请问如果甲公司想要暂缓解散而继续经营一段时间,需要履行何种程序?
5.在第4问的假设中,甲公司股东会因为达不成统一的意见,耽误了投资的良机。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这时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6.清算组先行退回股东股份的行为是否正确?假如因此造成了债权人乙的30万元货款得不到清偿,乙能否要求追究清算组的责任?
7.清算组是否有权与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为什么?
8.假如甲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是美国公司的一分支机构,在清算前,该美国公司能否将甲的财产变为对印度另一分支机构的投资,并交付?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