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王先生与赵女士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08年12月二人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机关

经过审查,准予登记,但因客观原因没有领到结婚证。王先生外出旅行时因意外身故,则赵女士()。

A.不可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因为二人没有结婚证

B.不可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因为没有完成正式结婚登记手续

C.可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批准了二人的登记申请

D.可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因为王先生是因意外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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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甲怀孕,双方登记结婚
。登记不久,乙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乙坚持表示其所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甲及其腹内胎儿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甲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乙的得病情况依然让甲无法接受。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关系。请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分析甲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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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借给乙人民币1000元,双方未规定利息或者借款期限

B.刘某和男友相识建立恋爱关系

C.张某因为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D.赵某因组织运输毒品被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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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借给乙人民币1000元,双方未规定利息或者借款期限

B.刘某和男友相识建立恋爱关系

C.张某因为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D.赵某捡到王某丢失的钱包而拒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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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借给乙人民币1000元,双方未规定利息或者借款期限

B.刘某和男友相识建立恋爱关系

C.张某因为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D.赵某捡到王某丢失的钱包而拒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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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借给乙人民币1000元,双方未规定利息或者借款期限

B.刘某和男友相识建立恋爱关系

C.张某因为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D.赵某捡到王某丢失的钱包而拒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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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驶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因此,下列选项中具有法律关系的有()。

A.李某与张某已于年前领取了结婚证

B.王某与张某是大学同学

C.经人介绍张某,与赵某确定了恋爱关系

D.武某与周某从一年前开始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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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4、一般来说,大学生恋爱双方从相识到确定恋爱关系,大致经历()个阶段。

A.择偶期

B.初恋期

C.恋爱期

D.苦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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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己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

在房产的分割上,赵女士能够分到的财产为()。

A.100万元

B.200万元

C.20万元

D.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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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吴明与冯玉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两个人为了结婚,贷款买了北京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吴明与冯玉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两个人为了结婚,贷款买了北京经济开发区某花园的一套房子。到2006年8月之前,已经交了将近20万元的房款。这套房子的发票上所列的付款人和购房贷款存折都是冯玉的名字。在此期间,吴明和冯玉为了结婚,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电器等。2006年8月,由于种种原因,吴明与冯玉决定分手。于是,房子与家具、电器的归属就成了两人的一个争议焦点。

吴明起诉称,在与冯玉恋爱期间,自己出资18.3万元购置了房产,又出资16.34万元装修了房屋,还购置了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当2006年8月两人决定分手时,冯玉换了门锁,不让吴明拿走家具和电器。因此,吴明要求冯玉返还购房款和价值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

冯玉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人的证言。冯玉陈述,自己与吴明同居一年多,合伙做生意,两人挣钱两人花,不分彼此。为结婚,冯玉还花了自己的积蓄。买房是共同贷款,装修房屋和购买家具的钱也是无法分清各自份额。另外,在两人分手后,冯玉仍交了2006年8、9月的房屋贷款。

假使吴明确实付了以上款项,他是否一定能要回自己的出资?

摘自:http://bj.house.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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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

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 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2.本案能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3.段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如何做?为什么? 4.李琳不出庭时,法院仍开庭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做法? 6.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作处理是否适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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