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宾馆,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 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宾馆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宾馆核算无误,发现餐馆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1)客户吃饭欠账55000元,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张某未在账上确认收入;(2)12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3)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000元;2009年餐馆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元。
A.2464
B.3025
C.1815
D.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