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王某,李某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年后,周某欲把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合伙协议没有相关的约定,则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周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A.周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第1题
A.周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第2题
A.周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第3题
A.周某的转让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入伙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E.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入伙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4题
第5题
A.先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400万元清偿
B.对于不足清偿的100万元,乙企业必须先找张某,再找王某
C.对不足清偿的100万元,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企业直接找李某要求清偿500万元货款
第6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做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以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和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
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第7题
2009年1月,A、B、C三人和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A和C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9年5月,A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入股市。D公司的代表张某见A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A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A拒绝。
2010年l0月,由于炒股亏损严重,A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A所拥有的份额价值l2万≥。.李等表示,愿意接受A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8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粤买A被强制执行的份额。C提出,由于A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目己代替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定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2)B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说明理由。
(3)A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是否属于当然退伙?说明理由。
第8题
A.张某,在甲公司为普通工作人员,在乙公司也是普通工作人员
B.王某,在甲公司为普通工作人员,在乙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C.李某,在甲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乙公司是普通工作人员.
D.刘某,在甲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乙公司也担任董事职务
第9题
A.张某,在甲公司为普通工作人员,在乙公司也是普通工作人员
B.王某,在甲公司为普通工作人员,在乙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C.李某,在甲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乙公司是普通工作人员.
D.刘某,在甲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乙公司也担任董事职务
第10题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刑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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