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一公司在纽约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所载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印花税税率为0.3‰,华昌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履行合同时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为()万元。
A.1.5
B.1
C.0.5
D.1.6
A.1.5
B.1
C.0.5
D.1.6
第1题
A.1.8
B.0
C.0.9
D.3.6
第2题
A.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其选择的法律
B.如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美国法律
C.如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国际惯例
D.如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第3题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第4题
A.0
B.1.8
C.0.9
D.3.6
第5题
A.0
B.1.8
C.0.9
D.3.6
第6题
A.1.8
B.0
C.0.9
D.3.6
第7题
A.1.8
B.O
C.0.9
D.3.6
第8题
广州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于1996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纯碱买卖合同,装运期限为1996年4月30日之前,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纽约付款,贸易条件为 CIF。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协议,规定广州公司于1996年3月6日之前将确定的开立信用证的日期电告美国公司。开证日期经美国公司电传同意后合同方生效。 1996年3月4日,广州公司电传通知美国公司将不迟于3月9日开出信用证,请美国公司予以确认。3月6日,美国公司电传要求广州公司于3月7日17点之前将信用证开到纽约。同日,广州公司电传给美国公司表示时间太紧,要求延至3月8日开证,美国公司对此未予回复。3月10日,美国公司发传真给广州公司,要求尽快开证。3月14日,广州公司开出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美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开证日期提出异议,但要求广州公司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广州公司认为此要求明显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规定,未予同意。此后广州公司电传催促美国公司告知装运日期及船名,并催美国公司按规定交货。5月26 美国公司电传广州公司,称广州公司未于3月9日之前开出信用证,已违反合同,且广州公司也未能按美国公司的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故美国公司有权不予发货。双方遂产生争议。根据你的判断,广州公司在此案中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是:
A 宣告合同无效,因对方已构成根本违约
B 采用宣告合同无效之外的一切补救措施,因对方尚未构成根本违约
C 要求对实际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
D 要求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的赔偿
第9题
A.北京
B.上海
C.天津
D.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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