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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淮政办[2009]51号文规定,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按照搬迁安置补偿家庭部分的17%计算,主要用于新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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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按照淮政办[2009]51号文件,原有村庄在新村建设完毕后6个月内拆除,房屋拆除后由采矿企业按照搬迁户每人200元支付拆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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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按照淮政办[2009]51号文件,集体和个人兴办的企业,无土地使用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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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按照淮政办[2009]51号文件,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之日,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在籍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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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按照淮政秘[2015]72号文件,采煤企业按照搬迁户补偿费、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总和的1%,支付年度搬迁工作“以奖代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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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亳政办[2010]45号文件规定,采煤企业按照老村资产评估价的()支付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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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皖政办[2008]58号文件规定,新村建设要在村庄搬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到位后()内实施完毕,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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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皖政办[2008]58号文件规定,有关()要认真编制新村建设规划,并与采矿企业共同选择新村址,避免出现二次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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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皖政办[2008]58号文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通告之日起()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新村选址、规划、用地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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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根据皖政办[2008]58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通告之日起2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新村选址、规划、用地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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