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国企业于1999年合资新设立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6400万元。该企业 1999年至2004年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400万元、80万元、600万元和2000万元,均已按“两免三减”的规定缴纳了所得税。2005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前4年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以下业务未按规定纳入税务处理:(1) 2001年10月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金额350万元,其中含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50万元),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条件。(2) 2002年12月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00万元。(3) 2003年,将账面净值6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用于对外投资,经双方确认价值为680万元。(4) 2001年7月发生的应付账款20万元,至2003年底仍无法与债权人取得联系。(5) 2004年其他福利类费用实际支出80.4万元,已知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为360万元。(提示: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不考虑地方所得税)请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2001年该企业应退(补)所得税()万元。
A.0
B.120
C.140
D.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