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健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朱某与汪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与丈夫牛某在上海还开办了上海健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二人各持股50%。朱某实际掌控着长沙公司,其将长沙公司从北京绅士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上海公司进行销售,上海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长沙公司与北京绅士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绅士公司发现长沙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长沙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有:()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朱某不必承担长沙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朱某应对长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北京绅士公司应证明朱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长沙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汪某也应当对长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