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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长沙健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朱某与汪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与丈夫牛某在上海还开办了上海健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二人各持股50%。朱某实际掌控着长沙公司,其将长沙公司从北京绅士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上海公司进行销售,上海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长沙公司与北京绅士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绅士公司发现长沙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长沙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有:()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朱某不必承担长沙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朱某应对长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北京绅士公司应证明朱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长沙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汪某也应当对长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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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

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受理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准许了原告的申请。该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

北京博士伦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该案例中原告北京博士伦公司所叙述的事实属实,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理分析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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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绿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高某与刘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丈夫杨某在上海还开办了红地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持股50%。高某实际掌控着绿地公司,其将绿地公司从北京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红地公司进行销售,红地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绿地公司与北京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富豪公司发现绿地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绿地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高某不必承担绿地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高某应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北京富豪公司应证明高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刘某也应当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绿地公司还拖欠南昌公司一笔货款,如果在本案中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南昌公司可当然适用该判决结果要求高某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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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绿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高某与刘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丈夫杨某在上海还开办了红地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持股50%。高某实际掌控着绿地公司,其将绿地公司从北京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红地公司进行销售,红地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绿地公司与北京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富豪公司发现绿地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绿地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高某不必承担绿地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高某应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北京富豪公司应证明高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刘某也应当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绿地公司还拖欠南昌公司一笔货款,如果在本案中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南昌公司可当然适用该判决结果要求高某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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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李某与张某达成协议,由李某实际出资,由张某参与签署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登记等事宜,与陈某、朱某、金某一同设立甲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协议导致甲公司登记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应属无效

B.由于李某才是甲公司实际股东,经李某要求,公司应向李某签发出资证明书

C.若李某欲自行持股,成为公司股东,须经陈某、朱某、金某一人一票过半数同意

D.李某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可以向张某主张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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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0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查: (1)丙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05年担任乙公司的财务顾问,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之妻现为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2)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订立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债权人A公司设定抵押,但朱办理抵押登记。 (3)甲公司的股东B公司认缴的货币出“资为180万元,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尚有80万元未缴付。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B公司立即缴纳该出资,B公司以未到出资期限为由表示拒绝。由于于甲公司尚欠B公司80万元的货款,B公司主张以其80万元的债权抵销其尚未缴付的80万元出资。 (4)D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E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作为D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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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款是()。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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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是()。

A.本公司普通职工王某

B.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

C.本公司董事刘某

D.本公司经理朱某

E.本公司股东代表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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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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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5、某有限责任公司有3名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5%,15%,80%。对于该公司作出的以下决定,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公司董事会选举张某担任监事

B.公司股东会聘任李某担任经理并兼任监事

C.股东甲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D.丙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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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5、某有限责任公司有3名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5%,15%,80%。对于该公司作出的以下决定,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公司董事会选举张某担任监事

B.公司股东会聘任李某担任经理并兼任监事

C.股东甲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D.丙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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