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处理方法。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对于售价高于原值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C.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D.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