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合伙诈骗李某人民币2万元,某县公安局甲、乙、丙、丁四名侦查人员共同办理本案。其中应当回避的是()。
A.甲,是赵某的父亲
B.乙,是李某的哥哥
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D.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接受钱某父亲的宴请和2条香烟
A.甲,是赵某的父亲
B.乙,是李某的哥哥
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D.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接受钱某父亲的宴请和2条香烟
第1题
A.甲,赵某以前因抢劫被其处理过
B.乙,是赵某舅舅的邻居
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D.丁,案发前曾经与钱某吃过饭
第2题
A.甲,是赵某的父亲
B.乙,是李某的哥哥
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D.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接受钱某父亲的宴请和2条香烟
第3题
A.甲,赵某以前因抢劫被其处理过
B.乙,是赵某舅舅的邻居
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D.丁,案发前曾经人介绍与钱某吃过饭
第4题
A.甲,赵某以前因抢劫被其处理过
B.乙,是赵某舅舅的邻居
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D.丁,案发前曾经人介绍与钱某吃过饭
第5题
A.张某预谋杀害李某,网购了刀具,但没有实施杀人计划
B.王某为了骗取钱财,发了数万条诈骗信息,可是没人受骗
C.赵某偷了邻居家里2万元钱,惶惶不可终日,第三天还了回去
D.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公职人员10万元钱,一个星期后被退回
第6题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刑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第7题
A.李某原为某市人事局局长,现已退休,接受他人赠送的名人字画一幅,利用原单位老部下的关系为他人之子在该局谋得一职位
B.小张和小王是好朋友,小张得知自己公司将要招聘会计,于是将这一消息告诉了小王
C.赵某为某县教育局副局长,其妻私自收受朋友2万元钱,请赵某的部下为朋友的女儿在县一中教务处谋取职位
D.周某是某省副省长秘书,利用工作之便,为妻子在某国企谋得一职位
第8题
A.甲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取保候审,责令赵某交纳保证金5000元,同时由赵某的父亲作为保证人
B.按摩女钱某在“好再来”美容院一包厢内向嫖客王某卖淫时被乙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审查,钱某供认还向10余名嫖客卖淫。因全案一时难以查清,乙县公安局决定对钱某取保候审
C.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诈骗于2000年2月8日被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万元。2000年3月2日、3月5日,丙县公安局两次传讯孙某均未到案,3月6日,丙县公安局决定没收孙某保证金1万元
D.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0年3月8日被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侦查,丁县公安局认为李某的非法拘禁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于4月1日撤销案件,4月16日解除对李某的取保候审
第9题
下列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A)犯罪嫌疑人甲将邻居王某杀死
(B)犯罪嫌疑人乙在M县盗窃一辆摩托车后,又窜至N市抢劫作案一起
(C)犯罪嫌疑人丙自1998年至1999年间,盗窃2起,寻衅滋事2起,诈骗2起
(D)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抢劫某县一商场
第10题
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资实物折价出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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