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4)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白酒的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