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住宅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建此住宅支付地价款和相关过户手续费200万元,开发成本400万元,缴纳印花税3万元,该企业利息支出无法准确计算分摊,该省政府规定的费用扣除比例为10%。其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A.412.3万元
B.421.5万元
C.422.1万元
D.422.3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200+400+(200+400)×10%+2000×5%×(1+7%+3%)+(200+400)×20%=200+400+60+100+10+120=890(万元)
增值额=2000-890=1110(万元)
增值率=1110÷890=124.72%,适用于第三档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应纳税额:1110×50%-890×15%=555-133.5=42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