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的相关类型诉讼,除非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将追收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应在债务人破产宣告后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B.不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的相关类型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由债权人将给付请求变更为债权确认请求并告知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方式参与破产程序
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D.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有部分被告在案件受理前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被告的起诉,告知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对涉案其他诉请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