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初,某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中填报的产品销售收入为660
(1)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00人,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81万元,该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
(2)企业按实发工资计提职工福利费11.34万元,职工工会经费1.6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215万元;
(3)企业“管理费用”账户中全年反映业务招待费10万元,反映过节慰问病号买营养费0.5万元;
(4)企业“财务费用”中列支本期以债券集资的利息18万元,本年度共集资100万元,期限1年,银行利息率为12%;
(5)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消防部门罚款6万元;
(6)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企业领导子女的高中学杂费3万元;
(7)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赞助支出费20万元,其中广告性赞助15万元;
(8)企业1999年12月融资租入设备1台,在“制造费用”中反映金额15万元,其中含2万元的手续费,企业12月份生产的产品尚未对外销售;
(9)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2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依据现行税法对企业1999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扼要指出影响纳税的问题,并简述有关税法规定,正确计算企业199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