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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中国公民张某在工作之余从事发明创造。2006年,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为甲公司研究开发新产品

的外观设计。设计完成后,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1月,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08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研究开发的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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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公民张某在某省会城市的甲公司任职,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15000元,张某自行负担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三险一金合计为1500元。 (2)擅长写作的张某于2019年6月出版本短篇小说,取得稿酬50000元 已知:张某利用工作之余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并于2019年3月取得相关证书,为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支出为5000元;由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张某每月需要支付租金2000元;8月由于生病,扣除医保报销后张某负担符合规定的医药费20000元,张某已向甲公司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张某选择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取得工资收入2019年2月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元

A.210

B.420

C.102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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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A.某纺织研究所的科

下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A.某纺织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张某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发明了一项新型充电器,某汽车研究所研究员李某退休后2年,发明了与其在职时从事工作相关的一项新型汽车点火器

C.某高校化学教师王某为履行学校领导交办的一项临时性的任务,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光源

D.某政府官员刘某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和业余时间,发明了一项新型船用柴油机,但刘某2年前在某船舶动力研究所从事船用柴油机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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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A.某纺织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张某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发明了一项新型充电器

B.某汽车研究所研究员李某退休后2年,发明了与其在职时从事工作相关的一项新型汽车点火器

C.某高校化学教师王某为履行学校领导交办的一项临时性的任务,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光源

D.某政府官员刘某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和业余时间,发明了一项新型船用柴油机,但刘某2年前在某船舶动力研究所从事船用柴油机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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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下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A.某纺织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张某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发明了一项新型充电器

B.某汽车研究所研究员李某退休后2年,发明了与其在职时从事工作相关的一项新型汽车点火器

C.某高校化学教师王某为履行学校领导交办的一项临时性的任务,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光源

D.某政府官员刘某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和业余时间,发明了一项新型船用柴油机,但刘某2年前在某船舶动力研究所从事船用柴油机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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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有()。

A.某纺织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张某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发明了一项新型充电器

B.某汽车研究所研究员李某退休后2年,发明了与其在职时从事工作相关的一项新型汽车点火器

C.某高校化学教师王某为履行学校领导交办的一项临时性任务,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光源

D.某政府官员刘某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和业余时间,发明了一项新型船用柴油机,但刘某2年前在某船舶动力研究所从事船用柴油机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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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中国公民张某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并派往北京分公司从事软件设计工作,其每月定期领取香港支付的工资薪金。上述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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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中国公民的下列哪些转让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A.王某将其合法继承的专利权转让给李某

B.设计人刘某将其在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设计人的权利转让给邱某

C.张某自行将其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胡某

D.罗某将其专利申请权擅自转让给了外国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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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 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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