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某研究所工程师王某,从同乡郑某处得知某机械厂研制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未获成功。基于
2000年4月,王某所在研究所以职务发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00年5月,专利局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专利申请予以公告。王某见到后,于6月7日向该研究所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更改专利申请文件中认定的职务发明的错误。2001年5月,专利局在未接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授予某研究所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号为5666,设计人为王某、郑某、龚某、朱某。王某对此不服,准备请律师替其申诉。
要求:
(1)本案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归谁所有?
(2)王某、郑某、龚某、朱某等四人中谁具备设计人的资格?
(3)王某可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