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中行曾收到香港地区某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出口货物是20万台
照相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与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作抵押,从受益人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议付,但却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请问:该案例中的海南某公司的做法有哪些问题?你能否根据所学的知识提出一个比较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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