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未达到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额基准,但拒不配合海关监管工作的…”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未达到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额基准,但被稽查人拒不配合海关监管工作的,应当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自移交之日起满30个工作日,并在制发《海关稽查结论》前,稽查组未收到缉私部门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继续完成稽查作业并再次提交审核()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未经海关备案,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转移给另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其他企业,能够补办相关手续的,不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被稽查人未经海关备案,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转让、转移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其他企业,能够补办相关手续的,不应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对缉私部门已立案的,稽查部门不得针对移交部分作出追、补税决定()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由于设备故障维修需要,未经海关同意,将减免税设备发运到特定的站点维修,能够补办相关手续的,不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对于未列入《海关内部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交标准》应当移交情形的,只要符合违法性和可罚性的,原则上应当移交缉私部门()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自查发现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5%,漏缴税款人民币20万元,在海关稽查发现前主动向海关报明的,应移交缉私部门()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主动向海关报明的,应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经稽查,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时效的违规行为原则上仍应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点击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