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马某因故意伤害而被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至人民叙法院。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后,马某一直想委托辩护人,在他的脑子里有这样几位人选,甲,本单位有名的“小能人”,懂法律,但半年前被法院判处管制10个月;乙,自己的一位朋友,曾因打架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年前刑满释放,现为个体户;丙,自己的一位亲戚,国家干部;丁,某法律刊物的撰稿人,因非法出版刊物而在3个月前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0个月。 在这四个人当中,能够被马某委托为辩护人的是()
A.可以是甲
B.可以是乙
C.可以是丙
D.可以是丁
答案
ABC 本题考查的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因此,D项正确,其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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