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案件事实:被告XX区环保局根据第三人农庄公司的审批申请,于2016年3月4日作出XX环建函[2016]3号《关于XX市XX加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函》,该批复函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与建议;同时指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起诉理由:原告杨XX认为,被告违法审批,第三人在环评报告公示时,未在厂周边即将受到污染的村民居住区内书面公示,而仅仅是在网上公示,未能达到让公众知晓的目的。请求法院撤销环评文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环保局提出以下反驳意见:1.被告人并非环保局审批文件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起诉资格;2.涉案项目并非必须征求公众意见的产生宠大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应性评价报告表符合法律规定,环保局审批行为合法。 问题:1.本案中原告是否有起诉资格?为什么? 2.环保局审批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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