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案例分析:劳动者等13人于2004年8月先后进入东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后东安财险未能成立,劳动者陆续离职。2009年在东安财险筹备组的基础上成立信达财险筹备组,2010年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东安财险的发起人与信达财险的发起人并不一致。劳动者起诉信达财险,要求设立阶段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问: 1、劳动者应向东安财险的发起人主张权利,还是可以向信达公司主张权利? 2、劳动者与信达财险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如果存在劳动关系,要不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件除了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法条之外,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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